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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掉下瓷砖砸瘫大妈 221家住户和物管共同赔偿98万余元

信息来源:cooioo.com   时间: 2022-11-02  浏览次数:6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近年来,“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坠物、抛掷物问题日益突出。对被砸中者来说,是天降横祸;对无辜的住户来说,也是无妄之灾。1月13日,官渡区法院对昆明幸福邻里小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判决,因无法查实高空抛物者,昆明幸福邻里小区26栋二层(含二层)以上共221家住户及物管公司被判赔98万余元。

  掉落瓷砖致人伤残

  2019年7月31日,家住昆明幸福邻里小区26栋的潘大妈刚走到单元楼下,就被楼上掉下的一块巴掌大的瓷砖砸中头部,造成肢体偏瘫。事发后,潘大妈被及时送到医院抢救,其家属向警方报案。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但没有找到“凶手”。

  据了解,幸福邻里小区属于官渡区金马街道幸福邻里社区十里铺路,属于官渡区住保局管辖的公租房。幸福邻里小区26栋为砖混结构高层建筑,外墙没有贴瓷砖。每层有2部电梯,每层的内走廊为半环形,内走廊及乘坐电梯的走廊均为半开放式,没有全封闭的栏杆和窗户,26栋的进出口处没有安装视频监控。

  没找到“凶手”,潘大妈只好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满林强、何瑞2名律师维权,将26栋二层(含二层)以上224家住户及物管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21万余元。

  物管公司认为:本案的发生是真实客观的,但潘大妈受伤与物管公司的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物管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潘大妈对物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24家住户中,各家在法庭上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有些住户说,事发当天没有在家,而是在上班;有些住户说,他们只是租户,不应该对潘大妈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有3家住户说,他们就没有入住过;还有些住户说,物管公司管理不到位,如果事发单元楼安装有摄像头,就能找到“凶手”,物管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安全提醒义务,所以,物管公司应当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221家住户和物管共赔偿98万余元

  官渡区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关于案件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该补偿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对受害人权利进行必要的保护和救济,即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其损失予以补偿,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案件原告潘大妈在经过官渡区幸福邻里小区26栋进出口处时,被高空落下的一块瓷砖砸伤,事发后,牛街庄派出所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从事发现场并结合原告受伤的部位和伤情分析,潘大妈是经过小区26栋进出口时被瓷砖砸伤,综合派出所的调查情况和涉案建筑物外墙无瓷砖等内外结构特征判断,该瓷砖是幸福邻里小区26栋进出口即二层以上电梯走廊开口处人为抛掷的物品,故本案自然人被告即幸福邻里小区26栋二层(含二层)以上所有的房屋使用人均可能系加害潘某的建筑物使用人。

  224家住户中,其中3户提交的水电费账单信息,能够证实在事发前该房屋无人居住,为空置房屋的事实,能够排除其高空抛掷瓷砖的可能性,所以这3家住户可以免责。

  关于被告物管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案件中,被告物管公司作为幸福邻里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庭审中,物管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就涉案26栋住宅楼进出口、楼道走廊等重要位置制定了科学、有效、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对防止高空抛物、提倡文明生活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宣传。另,该公司对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幸福邻里小区26栋未安装视频监控,法院认定该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最终,官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潘大妈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86680.72元,由221家住户赔偿80%的经济损失即789344.58元,每户赔偿三千余元,物业公司赔偿20%的经济损失即197336.14元。

  律师说法

  高空抛物构成犯罪

  满林强、何瑞表示,现行《民法典》的颁布及施行,将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新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真正体现了“人民安全至上”的理念,打破了传统民事责任划分的“社会性立法”,进一步调整了传统的被害人和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民法典》的施行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潘大妈外出回家,行走至单元楼下却飞来横祸,截至目前仍未完全康复。事件发生后,辖区派出所在立案介入调查后,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于是潘大妈将二层(含二层)以上所有住户(共计224户)及物管公司告上法庭。

  1月15日,潘大妈拿到一审判决,由二层(含二层)以上住户(221户)每户各赔偿三千余元;物管公司赔偿197336.14元。

  满林强说,本案的裁判,旗帜鲜明地表达出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的态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因此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此外,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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