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现在城市高楼林立,“祸从天降”又有了新的注脚。目前,各个城市10层以上的高楼可谓鳞次栉比,高空坠下的物品也可谓五花八门:烟头、宠物粪便、厨余垃圾,甚至还有石头、瓷砖、尿不湿等。从深圳小男童被高空坠落的窗户砸中身亡、到东莞女婴被高空扔下的苹果砸伤致重度颅脑损伤,一件件一桩桩血的教训让人唏嘘不已。
2019年7月31日,住在昆明幸福邻里小区26栋的潘大妈刚走到单元楼下,就被楼上掉下的瓷砖砸中头部,造成肢体偏瘫,到目前为止已经花去了30多万元的医药费,由于一直无法找到高空抛物者,潘大妈的家属将26栋2层以上的225名住户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1月15日,潘大妈终于拿到了等待近1年的判决书。判决的结果是由221名被告承担80%的责任,合计赔偿789344.58元,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合计赔偿金额197336.14元,总计金额986680.72元。最终算下来平均每家要分摊3600多元的赔偿款。对于这个结果,幸福邻里小区26栋住户有人同意赔偿,也有人表示家家户户都是打工的,根本赔不起。
被高空坠物砸中,真的是祸从天降。那么,天降瓷砖,同栋住户责任分担,真的冤吗?事实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一是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者;如系建筑物中物品坠落伤人,则由建筑物使用者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而且,《民法典》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从一审判决来看,完全符合民法典的精神要义。此案中有争议的一个点,是案发现场只有其女儿和现场居民张某某的警方询问笔录,没有任何的视频监控。是的,装摄像头或者监控探头当然有用,但不能指望用监控来解决所有问题。总的来说,高空坠物是一个低概率事件,应尽量降低这种事情出现的概率。比如日常在小区里的各种公示提醒;又比如加强物业巡查,定期固定巡视墙体、建筑外立面,看是否有附属物松脱;做楼体保洁,比如擦玻璃的时候,也检查一下窗户牢不牢靠等等。民法典规定,物业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让有能力检查和维护的部门多操心,对进一步降低高空坠物的概率就会有帮助。
总的来说,高空抛物或坠物是一种新的“城市病”,也是社会治理当中面临的新课题。城市的楼越建越高,随子女入城的中老年人、在城市务工的人员,半大不小的“熊孩子”……当居住高楼成为一种生活指数标准时,却未能将不随手抛物变成城市居民的习惯。高空抛物已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已不仅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会成为带来严重社会危害和法律后果的治安问题和犯罪现象,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了。因此,治理高空抛物,应当从法治、德治、自治等多元途径入手,法律保障、核心价值观培育、防护技术升级、构建高楼安居共同体等多层面共同发力,久久为功,而不是单靠装几个摄像头就能彻底解决城市治理新“顽疾”的。
许建龙